独立法条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国家文物局应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会商协调,统筹对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的宏观指导和制度供给。

制定机关
文物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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