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国家文物局应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会商协调,统筹对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的宏观指导和制度供给。制定机关文物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