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十条独立法条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条第十条创建主体应编制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年度报告,报国家文物局。制定机关文物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