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章 投诉受理第九条投诉处理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公证执业活动投诉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通讯地址以及投诉事项范围、投诉处理程序等信息,并指定专人负责投诉接待和处理工作。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