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投诉受理
第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证机构或者公证员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投诉处理机关投诉: (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二)私自出具公证书; (三)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四)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五)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 (六)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七)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 (八)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 (九)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十)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司法部规定的行为。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