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司法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 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公证员执业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以下称投诉处理机关),具体负责投诉处理工作。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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