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此前制定的有关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