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此前制定的有关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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