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章 监 督第三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投诉处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