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章 监 督第三十二条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处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发现有违法、不当情形的,应当及时责令改正。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上报纠正情况。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