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 第二十九条独立法条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章 调查处理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机关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书面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处理决定应当载明不服处理决定的法律救济途径和期限。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