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机关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书面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处理决定应当载明不服处理决定的法律救济途径和期限。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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