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投诉处理机关应当根据对投诉事项的调查结果,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被投诉人具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移送有处罚权的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被投诉人违法违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 (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或者查证不实的,对投诉请求不予支持,并向投诉人说明情况。 被投诉人涉嫌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的,移交有关公证协会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