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章 调查处理第二十四条投诉处理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或者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可以终止投诉处理工作,并将终止决定和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