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投诉处理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或者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可以终止投诉处理工作,并将终止决定和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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