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章 调查处理第十九条投诉处理机关受理投诉后,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委托下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相关公证协会进行调查。 投诉处理机关进行调查,不得妨碍被投诉人开展正常的公证执业活动。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