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投诉受理
第十八条
投诉处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人。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作出决定的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的时间和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投诉人补充投诉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投诉受理
投诉处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人。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作出决定的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的时间和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投诉人补充投诉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