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投诉受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诉事项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处理,且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 (二)对人民法院等单位是否采信公证书有异议的; (三)投诉事项不属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