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投诉受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诉事项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处理,且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 (二)对人民法院等单位是否采信公证书有异议的; (三)投诉事项不属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投诉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诉事项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处理,且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 (二)对人民法院等单位是否采信公证书有异议的; (三)投诉事项不属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