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章 投诉受理第十六条投诉事项属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投诉材料齐全的,投诉处理机关应当受理。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