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章 投诉受理第十四条投诉处理机关收到投诉材料后,应当及时登记,并进行审查。 其他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投诉材料的,应当及时转送投诉处理机关,并书面告知投诉人。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