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投诉受理

第十四条

投诉处理机关收到投诉材料后,应当及时登记,并进行审查。 其他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投诉材料的,应当及时转送投诉处理机关,并书面告知投诉人。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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