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投诉受理

第十三条

投诉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他人代理投诉的,代理人应当提供投诉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联系方式和投诉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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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