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章 投诉受理第十二条投诉人应当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