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投诉受理
第十一条
投诉人向投诉处理机关提出投诉,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载明投诉人姓名(名称)、性别、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址、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姓名(名称),以及投诉事项、请求、事实、理由,并提交与投诉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采用书面形式投诉确有困难的,可以现场提出口头投诉,投诉处理机关应当当场记录前款规定的相关信息,并由投诉人签字或者捺印。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投诉受理
投诉人向投诉处理机关提出投诉,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载明投诉人姓名(名称)、性别、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址、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姓名(名称),以及投诉事项、请求、事实、理由,并提交与投诉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采用书面形式投诉确有困难的,可以现场提出口头投诉,投诉处理机关应当当场记录前款规定的相关信息,并由投诉人签字或者捺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