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财政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向财政部门书面提出。听证申请应当在收到《财政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财政部门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并记录在案。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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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