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延期举行听证:

(一)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举行听证日前书面申请延期,且延期理由正当的;

(二)听证参加人违反听证纪律或扰乱听证秩序,听证主持人制止无效的;

(三)可以延期的其他情形。

延期举行听证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听证参加人送达《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延期通知书》,告知延期理由和重新听证的时间。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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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