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当事人认为不宜公开进行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书面提出。
公开举行听证的案件,应当先期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案由和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应当允许公众旁听。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当事人认为不宜公开进行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书面提出。
公开举行听证的案件,应当先期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案由和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应当允许公众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