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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