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 第五十一条独立法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