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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