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食品类别的,视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