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 第四十八条独立法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八条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加现场核查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