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加现场核查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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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