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全国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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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