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第五章 变更、延续与注销

第四十条

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食品生产者申请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食品生产许可注销申请书。

食品生产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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