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五章 变更、延续与注销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