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变更、延续与注销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食品生产者的生产场所迁址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生产者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生产要求,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