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许可证管理

第三十一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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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