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八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证式样。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印制、发放等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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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