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生产多个类别食品的,由申请人按照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自主选择其中一个受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联合审查。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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