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