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六条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添加剂生产设备布局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

(三)食品添加剂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四)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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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