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三章 海关稽查的实施第九条海关实施稽查3日前,应当向被稽查人制发《海关稽查通知书》。 海关不经事先通知实施稽查的,应当在开始实施稽查时向被稽查人制发《海关稽查通知书》。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