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七条

第三章 海关稽查的实施

第七条

海关稽查由被稽查人注册地海关实施。被稽查人注册地与货物报关地或者进出口地不一致的,也可以由报关地或者进出口地海关实施。 海关总署可以指定或者组织下级海关实施跨关区稽查。直属海关可以指定或者组织下级海关在本关区范围内实施稽查。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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