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账簿、单证等资料的管理

第六条

进出口企业、单位应当在《稽查条 例》第二条 规定的期限内,保管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或者电子数据。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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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