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章 账簿、单证等资料的管理第六条进出口企业、单位应当在《稽查条 例》第二条 规定的期限内,保管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或者电子数据。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