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使用的稽查文书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布。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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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