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以下统称进出口企业、单位)的下列进出口活动实施稽查: (一)进出口申报; (二)进出口关税和其他税、费的缴纳; (三)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的交验; (四)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资料记载、保管; (五)保税货物的进口、使用、储存、维修、加工、销售、运输、展示和复出口; (六)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使用、管理; (七)其他进出口活动。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则
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以下统称进出口企业、单位)的下列进出口活动实施稽查: (一)进出口申报; (二)进出口关税和其他税、费的缴纳; (三)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的交验; (四)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资料记载、保管; (五)保税货物的进口、使用、储存、维修、加工、销售、运输、展示和复出口; (六)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使用、管理; (七)其他进出口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