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规定的“日”均为自然日。文书送达或者期间开始当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遇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的,应当顺延至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