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日”均为自然日。文书送达或者期间开始当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遇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的,应当顺延至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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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