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主动披露
第二十六条
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应当向海关提交账簿、单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海关应当核实主动披露的进出口企业、单位的报告,可以要求其补充有关材料。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主动披露
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应当向海关提交账簿、单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海关应当核实主动披露的进出口企业、单位的报告,可以要求其补充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