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主动披露

第二十六条

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应当向海关提交账簿、单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海关应当核实主动披露的进出口企业、单位的报告,可以要求其补充有关材料。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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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