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主动披露
第二十五条
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的,海关可以认定有关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报告前海关已经掌握违法线索的; (二)报告前海关已经通知被稽查人实施稽查的; (三)报告内容严重失实或者隐瞒其他违法行为的。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主动披露
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的,海关可以认定有关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报告前海关已经掌握违法线索的; (二)报告前海关已经通知被稽查人实施稽查的; (三)报告内容严重失实或者隐瞒其他违法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