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章 海关稽查的实施第二十三条海关发现被稽查人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编制账簿,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账簿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被稽查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