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海关稽查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海关发现被稽查人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编制账簿,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账簿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被稽查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