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海关稽查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终结稽查: (一)被稽查人下落不明的; (二)被稽查人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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