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章 海关稽查的实施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终结稽查: (一)被稽查人下落不明的; (二)被稽查人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