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章 海关稽查的实施第二十一条稽查组实施稽查后,应当向海关报送稽查报告。海关应当在收到稽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海关稽查结论》,并送达被稽查人。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