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海关稽查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稽查组实施稽查后,应当向海关报送稽查报告。海关应当在收到稽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海关稽查结论》,并送达被稽查人。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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