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三章 海关稽查的实施第二十条稽查组发现被稽查人涉嫌违法或者少征、漏征税款的,应当书面征求被稽查人意见,被稽查人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稽查组。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