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稽查条 例》第三条 所规定的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包括: (一)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 (二)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 (三)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 (四)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 (五)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 (六)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收发货人; (七)其他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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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