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稽查条 例》第三条 所规定的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包括: (一)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 (二)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 (三)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 (四)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 (五)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 (六)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收发货人; (七)其他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则
《稽查条 例》第三条 所规定的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包括: (一)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 (二)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 (三)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 (四)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 (五)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 (六)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收发货人; (七)其他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