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海关稽查的实施

第十九条

被稽查人有《稽查条 例》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所列行为之一的,海关应当制发《海关限期改正通知书》,告知被稽查人改正的内容和期限,并对改正情况进行检查。 被稽查人逾期不改正的,海关可以依据海关相关规定调整其信用等级。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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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