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海关稽查的实施
第十八条
海关实施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有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 海关实施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的进出口货物有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嫌疑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封、扣押有关进出口货物。 海关实施查封、扣押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